(1)交通费用(包括当地交通费用和杂费)
1.符合税法规定的运输费用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考虑到国内客运服务提供车票、船票、机票等。多数情况下,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39号公告还补充规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 9)9
(3)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按以下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1 9)9
(四)取得其他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票面价值(1 3)3
2.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客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差旅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31号公告)在第一条“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1)员工范围的限制
31号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和以本单位为用工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上面这段话的意思是,企业报销的其他单位职工差旅费,不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
(2)对计费信息要求的限制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国内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一般出现在包车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正确开具发票,填写的信息必须完整无误。只能填写企业的信息,不能填写员工的个人信息。
(3)扣款开始时间的限制
31号公告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的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或者按照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有的单位存在差旅费报销延迟的问题,要特别核对票据上的时间,避免进项税不应抵扣的情况。
(2)车辆费用
自己开车出差,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车辆相关的费用。
如果出差驾驶的车辆是企业所有,那就比较简单了。出差发生的车辆费用,按照规定可以直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这里就不赘述了。
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租赁费和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可按规定直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如果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没有s
营改增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企业财务人员主要需要注意住宿费发票是否正确。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税法关于进项税抵扣的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1.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比如出差、探亲报销的职工住宿费;
2.员工或股东的个人消费;
3.属于社交应酬,给客户报销;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单纳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等。
有鉴于此,可能出现的税务纠纷如下:
1.住宿费发生时间是否集中在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国庆等;饮酒是否集中在景区、旅游区;
2.结合企业的福利制度,是否有返乡、旅游等福利项目;
3.企业在当地发生的住宿费用(考虑接待消费的可能性);
4.员工因公出差报销住宿费的,是否有单位的出差审批表注明原因及其他证明,如航空客运旅行行程单、登机牌、公路客运发票、保险发票等。
5.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在内部人员编制、成本预计和报销等方面是否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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