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应计入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罚款和捐赠,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日常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捐赠支出、存货损失损失、非常损失、罚款和其他支出。
损失和赠与的支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公益性救灾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提到的社会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三)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红十字会老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含新建)。纳税人对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