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从事经营活动,有现金奖励。这群客户怎么会没有发票呢?可以让客户签收,但是不可能拿到发票。怎么处理?
!这个汇总交个税就行了,然后做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只需要发票(符合条件的不需要发票);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现金奖励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没有现金奖励(或赠与)。
由于现金奖励不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内,所以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取得发票。企业直接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将该凭证作为的原始凭证。
注:由于企业的现金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作为“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可能无法获取收款人身份信息,企业应在办税大厅开通“汇总缴纳”,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该奖励用于业务推广,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用
贷项: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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