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扶贫工作,现将捐赠扶贫物资免征增值税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贫困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上述政策可继续适用于已实现脱贫的地区。
“目标贫困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物资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并按上述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可用于抵扣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退税。若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收回专用发票后才能办理免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扶贫地区”的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
特此公告。
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的Ensp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