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后,我交了去年的税,增值税附加费和印花税。我如何做一个入口?
回答:
个人所得税应由相关个人缴纳,企业只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经税务检查需要企业追缴的,原则上只由企业代扣代缴。理论上可以从个人(比如员工)身上扣除。因此,如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则可以在补缴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再进行扣除。当然,如果员工已经辞职等。不能扣除的,应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征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未履行扣缴义务而被罚款的,在实际缴纳罚款时,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注:上述两种情况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增值税的逾期,需要区分具体原因,如进项税转移导致的逾期税款,视同销售导致的逾期税款,或隐性收入导致的逾期税款。不同情况下,逾期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
如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将同时增加相关成本费用金额,可能导致税前扣除增加,从而减少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进项税额转移也可能是由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不仅会补缴增值税,还会导致不能作为税前抵扣凭证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为了补缴隐瞒收入导致的增值税,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预收账款引起的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在去年,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收入不是去年,则需要将预收账款调整为免税金额,例如去年12月底预收了新一年的租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附加税和印花税未在去年实际缴纳(含今年5月31日前),故不允许在去年税前扣除。因此,如果税务局本年度检查后补缴了附加税和印花税,实际缴纳时应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在本年度税前扣除。
不要看出来是跨年度的事情,所以不加的都算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里。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仅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仅限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根本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甚至跨年度的会计差错也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不是追溯调整法。
在进行会计分录时,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这也是“产融结合”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