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给客户回扣的会计处理
供应商给的返利降低了主营业务的成本,你给的返利是销售费用。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收入与销售量、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的服务,如进场费、广告宣传费、上架费、展览费、管理费等。它不是统一的销售回扣,也不抵消当前的增值税进项税。营业税按照营业税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征收。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在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不征收营业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调整为33,360=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应商收取的各项收入的税务处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公司取得的任何与销售额有关的返利,无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性资产,均应按规定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取得的退税为实物资产的,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按照发票面值或者货物(无发票的实物)的公允价值转出进项税额。账务处理是: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例如,假设买方从卖方处获得的存货价值为117元。比如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17元。本期应减少的进项税额为:117(1 17)17=17元。取得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1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相关科目)”117元。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其他业务费用”17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17元。
生产企业未开具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由于该批货物的公允价值为117元,应在当期冲减进项税额或17元。取得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117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相关科目)”117元。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其他业务费用”17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17元。
供应商给的返利记什么账?
供应商给的返利与本次采购不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返利是引导买家尽量减少商家的利润,消费者通过导购去第三方商家消费,第三方商家给导购一定的利润提成,导购把这个提成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
营业外收入又称‘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没有直接关系,应当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它是企业财务成果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打包押金收入没收,转岗员工欠款追缴,净收入罚款等等。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或“损益”账户。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要单独列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入帐,不准作为小账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支出。
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进行,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收入在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供应商给客户返利的会计处理已在上文详述。另外,‘返利’支出不能税前列支,公司给经销商的折扣如果没有体现在销售发票上也不能抵扣。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