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会计分录:借方: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款方式: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办理收款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企业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贷款:库存商品等。
如果增值税负债已经发生
借方: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托收承付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货款,付款人向银行确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收取、承兑和结算的货币必须是商品交易和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提供的货币;不得对代销、代销、赊销商品的货款进行收款、承兑和结算。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是经营管理良好并经开户银行批准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和城乡集体工业企业。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和承兑的类型
异地收付结算资金的汇款方式分为邮件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邮件和电报结算凭证一式五份。第一联是收款人银行给收款人的收据;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付款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银行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第四联托收通知是收款人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托收通知;第五条承兑(付款)通知是指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按期兑付的承兑(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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