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财税实务中新旧股东权益变动有哪些风险提示。文中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学习过程中,新老股东权益变动有哪些风险提示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它也许能解决财税学习和工作中的新老股东权益变动有哪些风险提示的问题。
新旧股东权益变动的风险预警是什么?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将面临无效风险。
(1)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的,登记机关将要求被选定公司的股东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前,变更公司章程,或者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发生效力。
(2)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章程,但违反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效力待定。
A.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且无证据证明已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可以采取公告补偿的程序,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同意并要求购买股权的,转让方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被认定无效,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违反股权转让合同
这类问题主要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配合股权变更登记,或者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费用,或者转让方违反股权转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这类问题的约定主要看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委托专业人士起草、审核股权转让合同,事前做好防范,避免后期违约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瑕疵股权转让的风险
股权转让方存在出资瑕疵的,
(1)如果股权受让方对此不知情,股权受让方可以以欺诈或者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以拒绝支付股权转让费用为抗辩,或者请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格。
(2)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还对出资瑕疵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方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1.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会计核算
借:实收资本-原始股东
贷款:实收资本-新股东
2、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缴纳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款:其他应付款-收取股权转让款
3.支付原始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收取股权转让款
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