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了这栋楼的业务,就需要先取得这些工程发票,再做账务处理。那么,企业取得建筑劳务工程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分录?具体来说,学乐家在下面整理了相关知识。我想学习和了解更多的朋友。下面我们来看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咨询我们的问答。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咨询老师。
答: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旺旺注册你20号公告第17号)第七条规定,总承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必须注明施工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基于这一规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总分包业务,总承包方在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差额增值税时,必须先取得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劳务发生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因此,取得的工程款、装修费等建筑劳务发票未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和工程名称的,应在备注栏注明,但未注明的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取得建筑劳务项目的发票,可以作如下会计分录:
1.在付款时,
借:预付款-a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发票已经到了,
借:在建工程。
贷款:预付款-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