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一旦投产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必须计提折旧。如果一台机器或设备或一座厂房
固定资产计入准备期并相应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开办费。
投产后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组织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当期损失。开业(筹备)费用在新税法中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日在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平均扣除。但请注意,“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折旧扣除。应调整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