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银行或机构发放次级贷款时:
借:贷款——转贷款(或转贷款科目)
贷款:存放在中央银行。
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应计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2.当银行或机构收回再贷款时:
借:把钱存入中央银行。
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贷款:应收利息
贷款——转贷款(或转贷款科目)
利息收益
银行或机构核算放款时,应通过“放款”科目处理或单独设置“放款”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主要核算银行或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各类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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