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二是对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分成协议(以下简称分成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可在企业内扣除,也可根据分成协议部分或全部从另一方扣除。在计算企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对方可按上述方法将向企业收取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剔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四、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可以扣除。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都是以推广为目的而支付的,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因为现行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合并扣除,从属性上区分是没有意义的。无论企业取得广告专用发票,还是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或者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购物袋、雨伞、纪念品等带有企业标识的促销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在规定比例内合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