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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一家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建材行业。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型材、管材、胶条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其中铝合金门窗是其主要产品,公司经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工程铝合金门窗的大额销售协议。因为铝合金门窗的安装需要一定的技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常会要求其提供安装服务,结算时会比单独销售不提供安装服务多花一笔安装服务费。
公司经理实在不愿意按照17的税率给安装费交增值税,但是又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那就让财务人员考虑有没有什么好的节税办法。相关税收规定后,财务人员设计了一个规划方案:将门窗销售合同与劳务安装分离,从财务处理上将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分成两部分,按生产成本计算缴纳铝合金门窗增值税,将合同收入扣除铝合金门窗成本后的剩余收入确认为劳务安装收入, 并且按照“建设”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与17的增值税相差14%,这样就节省了很多税收支出。
财务人员认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从事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服务应当与货物或者应税服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做了单独核算,可以单独纳税。
近日,企业所在的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检查人员查阅了该企业近年来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协议,得出的结论是,这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从合同签订和付款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分割。
另外,企业要想将两项业务完全分开,不能简单地从财务上处理,必须满足相关条件。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劳务的收入(不含自产货物收入和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安装)资质;(二)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单独注明建筑劳务价格。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通知还指出了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铝合金门窗。该公司既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安装)资质,也无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的建筑行业劳务价格,应就其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据此,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国家税务总局检查B
交了税和滞纳金后,企业财务人员害羞地对税务人员说:“我简化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不能只从账目上办理。税务筹划要在业务发生之前就开始设计方案,考虑整个业务过程中重要因素的变化。我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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