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施工方支付水电费,供电公司为施工方开具发票,从施工方需要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之前支付的水电费。
【商业本质】建筑商以公允的价格转售水电费。
[业务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以电费为例):
1.业主将向业主开具预付水电费部分的发票:
会计处理:
1)向供电方支付电费并取得供电方开具的电费发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施工方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
贷款:银行存款
2)结算工程款并扣除水电费时:
借:生产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
贷款: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施工方
3)为施工方开具水电费发票时:
没有会计处理。(前期已经做了相关处理,此时只是给对方开发票)
2.施工方不会就水电费预付款向施工方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1)向供电方支付电费并取得供电方开具的电费发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施工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
贷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13
2)结算工程款并扣除水电费时:
借:生产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
贷款: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施工方
【业务】两种方式简述:
1、第一种方式,显然是一种比较正规的做法,从税法角度讲,待摊费用本身属于一种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建设者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一进一出”。总的来说,不占便宜,也不吃亏。但施工方实际承担了水电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是合理的。
2.第二种方法,对于施工方来说,不需要交税,也不抵扣进项税。看起来和第一种方法没什么区别,但是有税务风险。这就相当于,一件商品,100元的价格,100元的成本,不盈利,不亏损,那就没必要做账务处理了?显然不是,我们需要体现的是100的收入,100的成本,0的利润。对于施工方来说,承担了成本,没有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显然是亏损的。
3,同样的进项税,建筑商和施工商都没有抵扣,原因是建筑商没有给建筑商开发票,这明显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这样,真正的受益者似乎是税务局。实际上,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对于施工方来说,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来抵扣进项税。
4.综上所述,第一种方式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5.至于水费,存在税率差异,需要施工方计算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并与施工方协商补偿税率差异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