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照新的收入准则处理积分赠送,上周末有提到,但有家长反映太快,没有实例,所以还不清楚。今天举个例子吧。
但是,如果你还没有学习新的收入标准,你应该抓紧时间学习它。毕竟明年1月一定要用~
请看下面的例子:
甲公司是零售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2020年国内疫情稳定后,为了促进销售,加快复产,A公司做了一个积分的促销方案:客户每购买一件商品,将获得成交价十分之一的奖金,比如每购买10元的商品,将获得1分的奖金。事后随时可以用积分换礼物。礼物会按照50分的整数倍分为不同的档次,比如50分档和100分档。A公司会按照“赠品零售价对应积分值”的原则准备可兑换赠品,即50分的摊位对应零售价50元的商品,以此类推。同时,A公司规定,当年消费获得的积分未及时兑换的,次年12月31日后清零,不作任何补偿。比如,2020年10月消费获得的积分为100分,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兑换,余额将被清零。
假设客户程于2020年10月1日在该公司消费10000元,获得1000积分。2020年12月20日,某公司来兑换400积分礼品,礼品费用250元。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450积分来兑换礼品,礼品费用300元。之后一直到2021年12月31日,程没有再来消费,也没有交换礼物。剩下的150分过期作废。
A公司市场部每年都会根据积分兑换情况来判断积分兑换的概率。从计划开始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市场部预计积分转换比例为80。2021年5月,程交换后,市场部估算交换比例为90。
以上价格均不含税,不考虑增值税等税收因素。
我们按照新收入准则中确认收入的五步法逐一处理:
步骤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公司销售政策宣传,程了解后购买了商品。虽然没有具体的当面合同,但是按照零售业的商业惯例,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认定合同没有问题。
第二步,确定合同中的个人履行义务:
在这份“合同”中,有两项承诺是A公司可以与程明确区分商品的,一是交付程购买的商品,二是承诺程以后可以用积分换取商品。积分虽然只是消费金额的十分之一,但是可以兑换等量的同值商品,占消费金额的十分之一,对客户来说已经足够有吸引力了。因此,A公司认为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视为单一履行义务。那么这个合同就有两个单独的履行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程共支付10000元。虽然积分兑换期限为一至两年,但根据实际情况,A公司判断其不具有重大融资成分,也不承诺退货、返利等多变情况。故确定该《合同》的交易总价为10000元。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个单独的履约义务:
总价为10000元,两项履约义务应按照各履约项目对应的商品的个别价格比例分摊。根据销售政策,1000积分对应的商品价格应为1000元,但考虑到预期汇率仅为80,1000积分的个别价格确定为800元。那么商品调拨成交价格=[10000(10000 800)]10000=(元)
积分分配成交价=[800(10000 800)]10000=(元)
第五步:在履行各项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商品在购买时交付,即受程“控制”,故商品部分应在成交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公司收到一定的对价,应当将货物转让给程的义务。在程兑现积分部分之前,有人并不控制该货物,故该义务应暂确认为一项负债。以前我们把这类负债列入“递延收益”科目,但是在新的收益准则下,“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都被“合同负债”代替了(不是说“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没有了,只是在适用收益准则时不再使用,在适用其他准则时仍然可以使用)。
会计处理如下:
2020年10月1日
借方:银行1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责任
2020年12月20日,由于预期兑现概率仍为80,虽然赠品价格为400元,但合同中对应的实际价值为400800=元。
借:合同负债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250
贷:库存商品250
由于预计2020年底积分转换比例不变,因此不做调整。
2021年5月10日,由于预计赎回概率调整为90,程实际已赎回850点,因此该笔赠与的实际价格即待确认收入应为850900=元。
借:合同负债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300。
信用:300件商品现货
2021年12月31日,程剩余积分作废,A公司不再有向程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从程处收到的对价无需返还,因此收到的剩余对价应确认为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