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是我们的传统节日。国家给我们安排了小长假,单位一般会给我们发粽子等节日礼物。
节后会计人员要进行财税处理。先对比一下吧!
一、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在端午节给员工发粽子,属于非货币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案例:2017年5月27日,某食品公司端午节向300名员工发放自制礼包粽子,每人一盒。礼盒粽子价格117元/盒(含税,税率17)。人员构成:生产人员200人,管理、销售、物流人员100人。
会计分录:
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借: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23400。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
2、粽子的实际配送: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二、增值税的处理
(1)自制治疗
1、视同销售
根据《学乐佳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认定为销售。
2、作为销售价格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销售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十六条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具有《条例》第七条所称明显低价,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无销售额的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成分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税价格中加征消费税。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销售外购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下式确定。
上一段的意思: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原来是销往国外的,那么视同销售的价格就是近期同类粽子的平均售价(既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不对外销售,只是分发给员工,那么可以按照市场上同类粽子的平均售价来确定。当然,粽子是大众化的商品,没有其他纳税人是不可能卖出去的,所以这里就不采用团体计税计价了。
3.自制粽子的增值税税率。
税率会有问题吗?
确实是个问题。我担心有些财务人员分不清粽子的税率!
粽子的税率是17?——错了!不一定!
营改增后,餐饮业外卖的税率是6,餐饮企业会给员工发自制粽子。税率应该是6吗?
但是,如果餐饮企业不给员工发粽子,而是逢年过节请员工“吃”粽子怎么办?根据增值税改革36号文件(2016),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其雇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至于那些“打包”不完带一点回家的员工,省吃俭用也是一种“美德”!
生产企业做的粽子都是17个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估计是没有生活经验,对税法没有深刻理解的人。
粽子有两种形式:生的和熟的。不信我建议去菜市场走走!
熟,毫无疑问税率应该是17。
但对于“生”,税率应为13(2017年7月1日以后为11)。为什么这么说?请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关于食品的规定:
刀削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等食品复制品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速冻食品,速食
生粽子是糯米加粽子叶等。然后用线包起来,属于简单的组合加工,一般不会冷冻或者真空包装,所以还是属于农产品。甚至鲜肉粽子或者腊肉粽子,鲜肉和腊肉都属于低税率。当然,如果粽子经过加工成熟或者冷冻,也就17了。市面上卖的粽子基本都是煮熟或者冷冻保存,大部分都是真空包装的。所以不能因为市场销售的税率是17就盲目的断定所有粽子的税率都是17,需要从工艺和产品特性来判断。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是按3的税率征收。
(2)外包的处理
如果购买企业发放的粽子,按照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外包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进项税转出前认证。如果是商业企业,也是采购粽子对外销售,拿出一部分库存商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当然要转移进项税,而不是当作销售。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粽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计税价值应按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公告2080号)。所谓公允价值,自制或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原则,是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外包,因为粽子是采购的,价格不会剧烈波动,实际上就是采购时的价格。
很多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容易忘记调整纳税申报,因为加工品在增值税中不算销售。忘记进行视同销售的调整,不会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局一般不会追究,但企业失去了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可能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粽子属于福利支出,需要和其他职工福利费一起限定在14%。如果超标,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粽子和月饼一样,是一种收入。月饼要交“月饼税”,粽子当然要交“粽子税”。因此,企业在给员工发粽子后,要将粽子的数量加到当月的工资收入中,按照“工资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节后财务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千万不要错过这笔个人收入。
端午节再谈粽子税率
端午节假期的第一天,我写了一篇《端午节发了粽子,财税应该这样处理!》的文章,里面提到了粽子的税率。今天看到两个同事也发表了关于粽子的文章,但是粽子的税率是不应该是13(7月1日以后是11)。他的观点的理由总结如下:
1.粽子不是谷物复制品;
2.粽子是一种副食品。
低税率能否适用于制成品农产品,一直存在争议。
但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可以根据产品的生熟程度来判断13税率是否适用于食品或农产品制成的食品,即13税率适用于生食或加热等简单加工制成的生食,17税率适用于熟食或直接食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
方便面——熟的——17,挂面——生的——13;
火腿肠——熟的——17,香肠、腊肉等——13生的——;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直强调,对于可食用的植物和动物,“熟的”不在本说明的征税范围之内。
在“粮食”中,表述为: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不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水产品”中的描述是:熟制水产品和各种罐头水产品不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
“畜产品”中的说明:腊肉、腌肉、腊肉等各种动物、鸟类、爬行动物的生肉制品,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和熟肉制品不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那么,作为一个生的“粽子”,为什么一定要17税呢?
有人说粽子不是单一材料,而是多种原料的混合物,应该属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副食品,所以税率应该是17。
咸肉、熏肉、香肠等。除了肉,至少还有盐吧?据我所知,腊肉、腊肉、香肠等不仅配盐,还配了几十种香料和红曲红,很多食材的税率还是17。所以得出粽子原料不单一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至于粽子是不是副食,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副食”。百度百科:副食,即副食品,一般是加工食品,包括糖、糖果、罐头、茶叶、调味品、乳制品、蜜制品、豆制品、饮料、饼干、糕点、零食、烟、酒、水果等。副食之所以要压17,是因为加工精细。粽子,尤其是生粽子,能算精加工吗?当然不是。生粽子如果不放入冰箱,在常温下可以保存多久?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精加工和粗加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文章中可以找到线索。
《蔬菜》中有以下表达:
经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加工的蔬菜、酱菜、泡菜、咸菜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料包装,用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罐头装蔬菜(包括软包装)算“包装”吗?前一句和后一句有矛盾吗?
——其实并不矛盾!干菜用牛皮纸包装,也是包装,税率低。但是,如果是罐装的,税率是17。两者有什么区别?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罐头食品是否可以“即食”?之所以可以开袋食用,是因为它经过了高温杀菌处理,属于深加工。牛皮纸包装的干菜只是手工烘干,属于简单加工。
还有一个规定,竹笋罐头,肉罐头,鸡蛋罐头等。都不是低税率,因为这些都是经过高温杀菌等工艺流程处理的,而且是深加工,否则无法长期保存。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专门百度了一下,看网上怎么说。在学乐家论坛会计版,我发现左岸金哥老师在《“税”吃了你的豆腐——豆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探析》的一个帖子里提到:
“深圳一家食品公司很无奈,不得不向税务部门反复交涉。但本市国税局很聪明,不愿意承担“越权解释”的责任。只出具了深税[2003]434号函,笼统回复“你公司生产的初级加工豆制品的税率为13,深加工豆制品的税率为17。至于“哪些豆制品算初加工豆制品,哪些算深加工豆制品”,避而不谈,任读者遐想。
随即,该市下属分局蛇口分局在对所辖某公司的深国税社发[2004]42号批复中明确说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皮、百叶、百叶、生素鸡、油豆腐、油条、油三角等。粮食的复制品,包括年糕、年糕片、粽子、酒醅、通心粉和米粉,税率为13。该回复虽有“越权解释”之嫌,但照顾到了经济事实。”——这段话摘自吴科红老师的书。
在这段话中,税局明确粽子按13的税率征税,没有生熟之分,比我的观点更激进。
所以,我的观点依然是:熟——17;出生——13(7月1日后11天)。
另外,对于企业端午粽子的财税处理,再补充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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