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式下客户何时确认收入;如何确认受托人的收入;双方账户应该如何分别处理?
客户的会计处理
发货人发出货物时,不确认收入,实际收到寄售单时,确认收入:
借:货物的寄售/交付。
贷款: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已支付的佣金不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结转成本:
借方: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货物的寄售/交付。
确认佣金,支付给委托方的佣金计入企业销售费用:
借方: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受托方开具的应税服务专用票)
贷:应收账款
实际收到货款时,扣除应付佣金后的净额: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注意,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会计处理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只看代销清单,不考虑之前是否已收到货款),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没有收到寄售清单和付款,将在货物发出后的第180天进行确认。支付佣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与会计处理一致,为收到委托代销清单的当天。
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收到寄售货物时;
借:寄售货物
贷款:对寄售货物的付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货清单交付后,委托方将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
同时,结转委托付款:
借:寄售货物
贷款:寄售商品。
如果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结算,受托方将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当受托方将委托清单交给委托方时,委托方将向委托方开具发票。因此,委托方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于取得的进项税额,委托代销应纳税额为0。
支付购买价格并结算佣金:
借:应付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佣金发票,收取的佣金收入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经纪服务,税率为6)。
银行存款
对于以收取手续费结算的委托销售,受托方只确认收取的手续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