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管理不善的物料需要转出库存?
比如不含税,价格100,税13。我已经付给对方113元了。我可以扣13块钱。现在那些因为经营不善亏损的都转让了一块,我的进项抵扣减少了一块,成本增加了一块。就是这一块我不明白,他转的背后是什么意思。是用来规范企业,加强管理来避免这种情况吗?
回答:
你的理解是的。
第二十七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社交、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外购商品的非正常损耗,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劳务和运输劳务。
(四)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该不动产所消耗的商品采购、设计服务和建筑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建房地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劳务和施工劳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六)购买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政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和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当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商品被盗、丢失、发霉变质,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商品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或者拆除的情形。
因此,“管理不善的物资的存货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存货损失的原因是“被盗或丢失”,否则不需要转出进项税。
很多情况下,企业材料的盘亏(包括盘盈)原因可能是计量不准,材料的自然属性造成的损失(盈余),材料管理的疏忽。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短缺就需要转出进项税,无疑会增加守法企业的税负,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稍微修改库存结果来避免转出,这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