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的会计分录和会计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应通过“应交税金及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缴纳。本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
根据规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本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终了,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
贷款:应交税费和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时,应当作出下列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贷款:银行存款
企业应按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按期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具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7500元(12506)。
在具体核算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7500元。
贷款:银行存款7500。
假设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具支票缴纳企业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750元(12503)。
在具体会计核算中,企业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3750。
贷款:银行存款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