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同意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应当采用票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销、分散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存款是次要的。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失。
2.定金的设立是切实可行的。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在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定金担保才能成立。只有当合同当事人实际向对方交付定金时,定金才能成立。
3.押金是预付的。
只有在合同成立并交付后才履行,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所以押金是预付的。
4.押金有双重保障。
即合同双方的债权同时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定金就会丧失;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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