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或职工福利时,会计人员应相应地将其作为销售处理。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视为销售行为的会计分录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的,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再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如果将委托、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如果将委托、自产、外购商品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委托加工物资和自产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应付职工。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其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费用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的商品销售相同,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那么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什么算销售?
视销售为意义: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中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范围不同。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扣除投入产生产出’的链条终止,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等。但是会计没有做过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在会计上没有对收入进行处理。
核算为销售:是指没有收入但被视为收入。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类型:
(1)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
代销商品。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委托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利用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
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生产、加工或采购的货物无偿送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