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支付宝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很多会计朋友并不知道如何对支付宝及其各项业务进行。税法是什么?那我们来解决上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因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办或换领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其费用经以下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后,可在税前扣除:
(1)无法补办或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业户、破产公告等证明。);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5)货物出入库的内部凭证;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信息。
所得税司何兵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基本概念时表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项材料中,第三项必备材料是“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当对方消失或处于“停滞”状态时,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将无法核实,因此《办法》对支付方式做出了限制性规定。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银行等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以及支付宝、支付等第三方的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
那么如何给支付宝做账,结算呢?如果我是1000元的收入,我给客户开具1000元起的发票,实际收到999元,没有扣除1元手续费的原始凭证。怎么才能做账?如果从余额宝中获得利息收入,应该如何?如果在支付宝购买基金或定期理财产品,在账务处理上应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