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会计部门,由出纳管理的货币,包括现金和外币现金。
现金是企业中最强的货币资产,是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可以随时用来购买需要的物资,支付相关费用,偿还债券,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现金用于购买零星材料、支付工资、缴纳税款、支付手续费或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企业拥有现金的多少是其偿债能力的标志,是投资者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
(二)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的使用范围
现金:可以在以下范围使用。
(一)职工工资和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
(3)按国家规定授予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费用;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格;
(6)商务旅行者必须随身携带;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需要以现金支付的费用。
除上述情况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费用均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实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为满足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允许保留现金的最高限额。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库存现金限额应视具体情况与开户单位商定。在银行开户的,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金额作为库存现金限额。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天数可适当放宽5天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经批准的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出部分应在日终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的单位,应向银行申请批准。
3.日常现金收支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收付程序。出纳支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已付”戳记,并于当日入帐。不允许用现金记录。如果是现金收入业务,应向对方出具正式合法的收据。
(2)开户单位收到的现金应于当日送至开户银行。当天寄送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寄送时间。
(3)开户单位支付的现金,可以从开户单位的现金限额内支付,也可以从开户银行支取,不允许直接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即不允许“支用”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支持的单位,应提前报开户银行审批,由开户银行核定支持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现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4)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付。
(五)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而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由本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支付。
此外,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应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银行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此外,企业的库存现金应由内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出纳应定期轮换。
(3)库存现金
为了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必须及时进行现金盘点,盘点方法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现场盘点法是指清点库存现金的实际金额,并与现金日的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库存现金的盘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纳每天统计库存现金的实际数量,并及时与现金日的余额进行核对;二是盘点小组组织的不定期盘点,旨在检查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用白条或白条冲抵现金等现象。收银员必须在场。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
现金盘点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账实相符,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二是账实不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账实不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现金存款大于账户存款,称为多头现金支付;二是实际现金存款少于账户存款,称为空头现金支付。长期或短期付款时,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科目。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后,对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现金短缺时,应由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赔偿或补偿的部分,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如果是长期现金支付,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款项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无法查明原因的,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库存现金的会计分录。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设置库存现金总账和现金日,分别对库存现金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库存现金总账负责登记,现金日由出纳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