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可以直接使用的房屋,在取得时,按照应纳税额负担,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所取得的房屋需要在使用前建造,应缴纳契税,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建造完成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 .企业捐赠的房屋和可直接使用的房屋,企业在接受捐赠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款:资本公积
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款:银行存款
2.如果企业已经取得房屋,不能直接使用,在取得房屋产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款:银行储蓄所建设完成后,
借:固定资产
贷款:在建工程。
3 .企业购买房屋且该房屋可以直接使用的,在购买房屋时,其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款:银行存款交换房屋时,双方价格相当的可以免征契税。
价格不完全相同的,超出部分按购货合同的税率征税。国有企业相互转让国有房地产,不缴纳契税。当公司偿还税款和滞纳金时,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