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是Xi安人。要不是她家门口房产中介的那一波宣传轰炸,她也不会想到要交定金在这个海滨城市买房。
她是被中介以旅游的名义带到这个海滨城市的。
在某楼盘售楼部,听了置业顾问的现场介绍后,大妈立马动心,用信用卡支付了15万,签了认购。认购显示,这笔钱是定金。
但刷卡第二天,阿姨感觉身体不适,上吐下泻,入院治疗。在医院折腾了半天,阿姨得出了最后的结论,这里的气候不适合她的体质,而且之前有心脏病,所以阿姨最后的决定只能是放弃购买。
和开发商协商退款,回复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走流程。然而,所谓的过程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仍然没有结果。和置业顾问谈判崩了,没办法。
本案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属于“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张退还定金似乎依据不足;但认为从立法目的上对“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的进一步发展应有讨论空间。
福建省《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征询意见。其中,因一方恶意协商不能订立合同的,按照定金的规定处理。比如,签订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返还定金,故意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这些都不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无法确认一方是否有意的,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
在这个回答中,“如果无法确认一方是否故意”是指在无法区分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即应当支持买受人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所以之前大妈要求返还15万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