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固定价格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材料、物资时,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及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确定材料、物资的价值。
【例】B有限公司成立时,收到B公司投入的一批原材料作为资本。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B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乙有限公司应编制以下会计分类:
借:10万元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00。
贷款:实收资本-B公司17000
在这种情况下,原材料的合同价值与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因此可以按照10万元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17000元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乙公司投入的德尔原材料金额作为实收资本,故可按17000元记入“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