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业务时有及时开具发票的义务,但由于业务面对C端消费者,自身开票率不高。教育培训合同终止时,消费者要求教育机构退费,有的教育机构会要求必须先扣除全部增值税。最近,笔者接到了很多类似的咨询。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笔者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教育机构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总额是价税总额,包括培训费(价格,税法上一般指销售额)和增值税(比如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收取10600元的费用,其中10000元是培训费,600元是增值税)。
教育机构要求退费并提前抵扣全部增值税,显然不合理。
教育机构应当退还的培训费(尚未发生的培训费)所对应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和第三十一条[2]的规定退还给消费者,培训机构无需纳税;已经缴纳的,可以在当期退税期间抵扣销售或进项税额。而且教育机构的报价大多包含(增值)税价(价税合计)。退款以实际支付为准,根据上课进度计算出的发生费用实际包含实际增值税。
此外,开票单位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按照7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市区),按照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税率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称为税费。城建税及其附加与增值税一并缴纳。如果退款,不缴纳增值税,或者当期抵扣,没有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因此,在退费过程中,不存在教育机构开票造成的额外税收损失,要求先全额抵扣税费没有事实依据。
[1]shuminghao 123 QQ.com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货或者折让退还给买方的增值税,应当在销售货物退货或者折让的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因购进货物的领用或折扣而收回的增值税,应在购进货物领用或折扣发生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售货物被退回或者打折、开票有误等,并应按规定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税额。”[2]shuminghao 123 QQ.com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价而退回买方的销售额,应当在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价的当期销售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