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13号)第一条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第三季度可以对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办理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25万元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如贵公司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起征点以下销售额”), 且本期对应的免税金额10000元应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如果您的公司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如果您的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