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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补偿费会计分录

2023-03-09 10:45:20深圳会计培训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局(委),各扩围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加强路产保护和管理,规范路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路产损毁、占用(含利用,下同)的赔偿(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费用及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范围:

(1)路产损害赔偿(补偿)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害,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运河、铺设管道、电缆、架设杆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道路和道路用地,且未按要求修复的。

(二)占用公路路产补偿费: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运河,铺设管道、电缆,架设杆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3)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超过法规规定价值的车辆超限运输。

(4)超限运输押运费: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组织超限运输车辆押运。

三、收费主体: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赔偿)和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根据管理和经营范围分别收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管理手续后,公路经营企业方可收费。超限运输押运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收取。

四、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费用应当用于损坏公路路产的修复、养护和重建以及购买票据,以确保及时、顺利、安全恢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收费许可证》办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收票据。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未列入本通知的路产损毁项目,可修复的和不可修复的,由路产管理人、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重置成本扣除折旧后确定。

(四)省重大项目涉及的公路路产损毁、占用补偿,按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0〕393号)执行。

(五)经公路管理机构技术审查同意,占用涉及农业生产和村民生活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村民自有房屋建设过程中必要的管线穿越(穿越),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因施工造成路产损坏的,按规定收取损坏补偿费。

(六)已计重收费的路段,不得再次收取超限运输道路路产补偿费。

(七)本通知规定的费用包括公路路产损坏修复占用的直接费用和交通作业的间接补偿费用。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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