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施工单位挂靠支付劳务费的会计分录个别施工单位挂靠支付劳务费有两种情况:A是没有资质的大型建筑公司,B是直接挂靠从事专职劳务输出的劳务公司。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性劳务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的区别在于,劳动报酬是独立的个人从事自由职业所取得的收入,而工资薪金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活动。也就是说,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和被聘用所取得的报酬中,存在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
1.区分工地人工费和管理人员人工费,按照与挂靠单位的约定计提人工费:
借:工程建设、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账款某某支持单位
2.根据所属服务单位开具的服务发票支付服务费;
借:应付账款-XXX控股公司
贷款:银行存款
例如,某个人建筑公司隶属于B大型建筑公司,B公司向A公司输送建筑工人。根据劳务输出协议,B公司结算并支付A公司建筑工人的全部工资、五险一金和个税,B公司按结算总额收取A公司的劳务费,并开具劳务发票。甲公司1月份共支付给甲公司施工人员10万元,其中五险一金2万元,个税1万元,应收劳务费=13万* 2=2600元。甲公司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款项132600元。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后:
借:工程建设132600
贷款:应付账款-B公司132600
2.付款时
借方:应付账款-B公司132600
贷款:银行存款:132600
建筑工程中劳务分包的无效案例有哪些?
1.未经雇主同意非法分包。
从《合同法》法律中不难看出,只要将承包的工作分包给他人,都需要雇主同意并承担连带责任。未经雇主同意,构成“非法分包”,后续引发的问题会更复杂,责任也要承担。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人身的。只有发包人信任承包人,才会把工程交给承包人施工。未经发包人授权,承包人无权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该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无权处分,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未予追认的,该行为无效。许多企业和个人利用“专业分包”的理由非法分包工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是“专业分包”也需要得到雇主的同意。
2、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违法分包”。
《合同法》第272条也讲了一个资质问题,那么建筑劳务企业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2001年3月8日颁布的规定,即使是分包作业也需要资质。手头有几个工人帮人不简单。这个资质其实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家发给企业的“准入卡”,可以用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和《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禁止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这与《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3.拆除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中国,承包商肢解建设项目牟取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然后将剩下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更有甚者,劳务分包企业将剩余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法》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