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了使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从衰退中回升,自3月1日起,国家规定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实缴,部分特殊公司除外。因为注册公司门槛低,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税收政策比较优惠的地区。
股权转让工作中,有的纳税人转让注册资本到位即实缴资本,有的纳税人转让注册资本到位即认缴资本。根据《产权转让数据》对股权转让到位资金征收印花税不存在争议,对股权转让到位资金即注册资本认缴是否征收印花税存在争议。如在《西藏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合伙企业变更决定》,XXX(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将其在企业中的10万元财产份额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新合伙人西藏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XXX(有限合伙人)以0元的价格将公司财产份额99万元(990万元)转让给新合伙人西藏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这种股权转让业务中,部分税务工作者认为股份认购转让不征收印花税是因为资金不到位;有税务工作者认为股权认购转让应征收印花税,这是从印花税政策层面考虑的。笔者认为,注册资本认购股份转让不征收印花税是合理的,基于以下政策理解:
第一,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实收注册资本会计处理:银行存款,贷款:实收资本,股权转让印花税根据“产权过户资料”可合法遵循;认缴注册资本,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这种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注册资本不到位,实收资本为0,假设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如果做这种会计处理,借:1000其他应收款,贷:1000实收资本,很容易向社会或信息需求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和正确性原则。
二、从印花税征收范围来看,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财产权转移包括五种财产权转移: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包括股份制企业因出售、继承、赠与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所有权转移。其他四项属于无形资产产权转让。根据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1)注册资本认购股权的转让虽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不属于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二)转让注册资本认购股权既不是股票,也不是四项无形资产,更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3)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资金不到位,他就没有价值,也就谈不上买卖、继承、赠与。
三、从纳税人的角度看,质权人订立各种财产转让文书,质权人是纳税人;如果证据是通过合同方式签署的,持有证据的当事人应全额贴花。注册资本认购股权的转让不属于不动产、动产、股票和无形资产中的四种类型;以合同方式签订的,注册资本以0元的转让金额认缴,即合同金额为0元。
4.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来看,产权转移是以凭证所载金额为依据的。假设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纳税人将认缴的注册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发〔1994〕25号):“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lsquo两个rsquo之后,其lsquo用于记录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lsquo实收资本rsquo用lsquo资本储备。这两项的总额。二、企业执行lsquo两个rsquo新账簿启用后,其lsquo实收资本rsquo和lsquo资本储备。如果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有贴花资金,则打印增加的补贴部分。”
《印花税法》(第89号主席令)(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以后年度记录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高于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按照增加的数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