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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首期受让款会计分录

2023-03-09 12:44:15深圳会计培训

实收资本明细科目的变更。

你说的不清楚,这1400万到底是增资还是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价格。如果只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你公司只会调整实收资本明细账,即借:实收资本XX贷:实收资本XXX。

一、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须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此外,转让股份时,股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和交付时间、转让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有和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主要问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的,转让协议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批准。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中,一个难点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在转让股份时,只是根据原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转让股权时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有几种方式: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所有者权益;根据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值(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协商确定约定的价格。在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一个社会公平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最可取的。而且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明确规定,转让方或受让方一方为国有企业时,转让股权时必须由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经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三是股权转让交割。实际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如有必要);采购企业与被采购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采购企业已支付大部分货款(即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货款)(一般在50以上);实际上,购买企业已经控制了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取利益或承担风险。上述第3条是股权交割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标志。另外,是否按照实际转让股份的支付方式分为受让方先向公司支付股份,再由公司向转让方支付;受让方直接向转让方支付股份。在上述方法中,首付款法更为规范和可取,既反映了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贡献,也反映了转让方退出公司并恢复原贡献价值的全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管。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1)公司一次性受让股份的会计处理。在一种情况下,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次支付转让方的股权。股权转让时

若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份转让金额大于转让方原实际出资额,应注意由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借记“33,354转让方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股份转让金额33,35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33,354”[(股份转让金额-转让方原出资额) 20税率。根据受让方的汇款凭证和转让方的汇款凭证及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转让方为自然人,且股份转让金额大于转让方原实际出资额的,转让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分期受让股份的会计处理。一种情况,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次支付转让方股权,支付金额低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款50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3354转让方”;付款大于或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款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方3354”,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借:银行存款30商品:实收资本10资本公积20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一)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会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股权(包括转让的股份)一般交易中,应执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应确认为股利收益。(二)企业清算或转让其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按《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的份额,应当确认为投资者的股利。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活动,允许上述股息收入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3)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已计提减值、减值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纳税申报时相关准备已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转让、处置相关资产所核销的相关准备进行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根据以往应纳税所得额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方(或投资方)应根据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利收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利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利得或损失,是指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的收入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和投资转让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91号的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并与投资者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3、契税根据规定,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担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过程中,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份或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征收契税。4.股权转让印花税的征税。目前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应按3的税率征收。二、不在沪深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按《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8日发布的文件([91]国税发1号)第十条规定执行,由双方按约定价格(即所含金额)征收印花税。(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或损失,是指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的收入,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转让所得

(2)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和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三)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和投资转让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三)股权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本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股权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以后,应适用新规定,不能再征收营业税。如果贵公司的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贵公司仍应按营业税“销售房地产”缴纳营业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处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或股份转让所得,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代扣代缴。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造成的亏损,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损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方收到的以现金、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形式的金额:持有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股东留存收益如税后存放的各种资金,股权转让方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的股东留存收益权金额(低于超过持有企业账面实际属于股权转让方的金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的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出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资本金额,或购买股份时实际支付给股份原转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1.收到投资单位借款:实收资本33,354;贷款人贷款:实收资本33,354;转入方贷款:其他应收款33,354;转入方贷款: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如有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转入方贷款: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营业外支出(股权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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