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的业务,在对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注意该商品的收入是否已经确认,以及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分录。
销售商品的业务分录
一、销售商品的一般业务
在处理已售商品的相关账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已售商品的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商品采取收款验收的方式销售,收款手续办理完毕时需要确认收入。
以交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开具发票、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货款提货是指买方根据企业开具的发票支付货款并取得提单。
这样,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同时取得了提单,但企业没有交付货物,那么卖方只保留了货物所有权的次要风险和报酬,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一般情况下,应在开具发票账单并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1、销售收入在确认时:
借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银行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同时结转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库存商品
二、已发出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的认定。
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不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不应该确认收入。
同时,为了单独反映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这时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模式下,已发出但尚未确认的商品成本。
1.发出商品且不能确认收入时,
借:发货
贷款:库存商品
2.发出货物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方: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出商品且能确认收入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发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