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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差价会计分录

2023-03-10 12:01:41深圳会计培训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如何进行支付差额会计分录的知识,同时也讲解一下收到的支付差额会计分录。如果你的会计分录解决不了,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1.销售差价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2.中间差价服务费怎么核算?

3,入库放一根烟,拿一根烟,补差价。怎么做账?

4.500元买方只支付销售商品400元与100元差价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

5.应收账款与实际收款存在差异,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1.销售差价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应收账款(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计税

收到货款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二、通常按商品价格结转成本的企业,当月最终将计算出本月应分摊的商品销售差价,以冲减多转销售成本和已实现差价,并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买卖之间的差额

贷款:主营业务成本

三、平时不随商品销售结转成本的,月末还应冲销商品购销与结转成本的差额,并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货物净价差

贷款:库存商品

扩展信息:

(1)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和提供各种劳务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人工成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计算库存商品的,应当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平时的营业成本,月末还应当结转本月销售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价格差异。

企业以存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或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用于交换或偿还债务的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如果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2)企业当期的销售退回一般可以直接从本月销售的商品数量中扣除,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成本

供应商差价录入所需的会计科目包括银行存款、预付款项等科目。详细的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种情况,主要原因是我们提前支付太多,即预付款项太多,所以退回多收款项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款:提前还款

预付款是指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预先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在日常核算中,预付款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如预付材料款、购货款、必须先付后收回的农副产品预付定金等。对于购货企业来说,预付款项是一项流动资产。预付款一般包括预付货款和预付购货定金。施工企业预付款项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和预付材料款。

第二种情况,账单付的太多,多出来的费用退回。此时,条目为:

借:银行存款

借出:其他货币资金或应收票据。

如果是中间商,要全额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卖给客户需要全发票,给供应商付款需要全发票。如果只赚佣金,不承担其他风险责任,那就只在佣金上确认收入,开具服务费发票。中间资金收付视同收付。

借方。

对于企业采购、加工和退回的增加库存商品

这500元含税吗?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500元含税,应该这样做会计分录:

借方:现金400

应收账款1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方: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借方:财务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

贷项:应收账款(原始应收金额)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应向采购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采购单位或劳务接受单位承担的税费,以及采购方支付的各种运杂费。应收账款是随着企业的销售行为而形成的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债权。前者是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中没有发生但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1)中国人民银行令第4号【2019】第——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学乐佳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某种商品、服务或设施而向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行政法规禁止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买卖、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货物买卖、水、电、气、暖供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动产或不动产租赁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受益权;

(四)因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贷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货币性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学乐佳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具体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情况下,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以下简称登记公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向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同一应收账款上设定多项权利的,质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注册和登记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通过登记和公示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事宜达成协议。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当登记为登记公示用户。

第十条登记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和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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