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从农村工作委员会得到的资金是专项补助。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的货币资金时,一般是
借:银行存款
应付专项贷款
根据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07]15号文规定,国家拨付的资金应纳入专项应付款核算。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的资金。
使用时
用于信息收集、会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不形成资产的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会计分录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按规定用扶持补贴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冲减专项应付款的同时,增加专项资金。会计分录是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专用基金”。
在纳税申报中,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令号国务院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用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支出。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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