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计提和抵扣=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本期可抵扣追加抵销=上期期末追加抵销余额;当前附加偏移-当前减少附加偏移
2.对按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追加抵扣;已计提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减少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计提和抵扣=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本期可抵扣追加抵销=上期期末追加抵销余额;当前附加偏移-当前减少附加偏移
3.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扣除。
纳税人从事货物和劳务出口,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分割的进项税额,不得预提和抵扣,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合计当期出口的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及跨境应税活动当期销售额合计。
4.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扣除前应纳税额),并按下列情况加计扣除税款:
(一)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应扣除的加计扣除项目全部结转下期扣除;
(2)税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从税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应纳税额减为零当期可抵扣额。当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结转下期继续扣。
【注意事项】
1.增加的扣除额只能用于抵扣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可加10抵扣应纳税额,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还包括2019年4月1日后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019年4月1日后尚未抵扣的预购不动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客运计算扣除的进项税额。
[填写申报单]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扣税表)
纳税人应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款抵扣表”(税款抵扣表),并声明可以根据税款抵扣情况和抵扣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抵扣后应纳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对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有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加计扣除额的,应与已扣除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中第19栏一般项目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月数-实际抵扣。
主表中第19栏“应退项目”为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退项目”为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应退项目”为月数-实际抵扣。
[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照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扣金额全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应纳税额减为零当期可抵扣额。当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结转下期继续扣。
根据应交税金,借记“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根据加计扣除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未全部抵扣的当期可以抵扣抵扣,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一个辅助账户。
加减辅助账户(仅供参考,无强制要求)
【案例一】(以下案例资料来自广东税务信息)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条件并已向《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申报。2019年4月,期末余额未加,未减。5月份销项税50万,进项税20万。这一期间没有投入转移。
税前应纳税额=50-20万=30万元。
加减本期发生额=20万10=2万元。
加减本期可抵扣金额=0 2万-0=2万元,抵扣前应纳税款30万元。因此,加减本期实际可抵扣金额=2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加抵扣=50-20万-2万=28万元。
[会计处理]
借方:应纳税款未缴纳增值税3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28万。
其他收入20,000
[填写申报单]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扣税表):
第6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4栏“本期可抵扣额”,第5栏“本期实际可抵扣额”应为20,000元,期末余额为0。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项目”和“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为50万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为20万元,第17栏可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应为20万元,以抵扣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案例2]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减条件,从事餐饮业。2019年4月,期末余额未加,未减。2019年5月销项税额60万,进项税额55万。在此期间没有投入转出。
税前应纳税额=60万-55万=5万元。
加减本期发生额=55万10=5.5万元。
本期加扣可抵扣金额=0 5.5万-0=5.5万元,抵扣前应纳税额为5万元。
所以本期实际扣款加扣=5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抵扣=60万-55万-5万=0元。
加减期末余额=加减本期可抵扣金额-加减本期实际可抵扣金额=5.5万-5万=5000元。
[会计处理]
借方:应纳税款未缴纳增值税50000元。
贷款:其他收入5万。
未全部扣收的当期可扣收5000元,结转至2019年6月“扣收扣收期末余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填写申报单]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扣税表)
第6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4栏“本期可抵扣额”,第5栏“本期实际可抵扣额”,第6栏“期末余额”应为55000元。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项目”和“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为60万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为55万元,第17栏可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应为55万元,以抵扣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案例3]
对于一个服务业的普通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政策。2019年5月,一般应税项目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前期已抵扣并追加的一批取暖设备转入职工福利,进项税20万。上期结转加扣余额为5万元。
加减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100 10=10万元。
本期加减减额=本期转出进项税额 10=20 10=2万元。
本期加减抵销=上期期末加减抵销余额-本期加减抵销=5 10-2=13万元。
扣除前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移)=120-(100-20)=40万元。
本期加计扣除可抵扣金额13万元,扣除前应纳税额40万元。
所以本期实际抵扣等于13万元。
应纳税额=扣除前应纳税额-本期实际扣除额=40-13=27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纳税款未缴纳增值税4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27万。
其他收入13万。
[填写申报单]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明细):
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2019年5月期间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栏,计算第13栏。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扣税表):
将上期期末加扣的余额5万元作为“期初余额”,本期加扣的10万元作为“本期发生额”,2万元作为“本期减少额”。“当期免赔额”应为13万元,“实际免赔额”等于“当期免赔额”13万元。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1栏销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第14栏进项税额、第17栏可抵扣税额合计、第18栏可抵扣税额合计应填写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