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销售的免税会计分录
免税农产品销售的会计分录
1.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款:库存现金
2.销售时间:
借:银行存款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3、免税加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费。
贷款:营业外收入
具体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做完这个条目后,再做一个:的条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外收入。
因为免税农产品销售之初就缴纳了税款,只有取得免税证明,税务机关才能申请免税,既符合期限,又利用了所得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免税农产品免税依据:
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条例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品业;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种植、收割、饲养、捕鱼等。自产自销是自产自销的行为,但通过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不免税。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农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产品,即仅通过简单的烘干、腌制、切片等粗糙方式制作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