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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税收减免会计分录

2023-03-11 10:32:40深圳会计培训

企业招收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抵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差额抵扣企业所得税。当年未完成扣除的,不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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