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在市场上再次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当前住房转让金额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退还;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按照新购住房占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房屋转让金额为房屋转让的市场交易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