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算职工食堂工资时,应该填写工资还是福利费?
彭怀文
最近不断有人咨询:
企业计算职工食堂工资时,应该填写工资还是福利费?
通过在回答过程中的交流,我发现咨询者的主要疑惑是: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中的职工食堂属于福利事业单位,其职工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在税前扣除时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填入“二。《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员工福利支出”。
2.但只填了“职工福利费”后,发现“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项目超标,显然不是超标。
所以咨询师很迷茫,不知道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该填哪里。
我的回复很简单:工资和福利费都需要填。
咨询师对我的回复很不解,担心重复。
首先,从会计的角度来看
职工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在核算时其实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核算是一致的。
1、食堂员工工资的计提:
借:管理费-福利费
贷款:应付款-工资
2、食堂工作人员工资:
借:应付款-工资
贷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应付员工工资-三险一金个人部分
对于以上会计分录,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有人会做,导致最终会计申报“混乱”。
哪种?——有人认为,由于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属于福利费,所以在计提或实际支付时,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而不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虽然属于福利费,但也要看到属于工资。这是会计分录借贷双方的问题,不能只靠借方科目来确定贷方科目。同样,还有“在建工程”的人员工资。虽然借方计入“在建工程”,但不影响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实际上,在所有的工资核算中,借方科目是费用或资产科目,贷方统一为“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因此,借方账户不能与贷方账户混淆。
理顺了以上关系,其他如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会计处理就好理解了。
至于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的基数,所以计提时工资总额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其实包括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当然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二,从税收角度来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
那么,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合理工资薪金,是否在当年税前扣除?——显然不是!至少包含在“在建工程”中的工资必须按照项目完工后的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
那么,《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包括“在建工程”中包含的工资呢?这个不用我解释和回答,必须包含。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无论是“实际发生额”还是“纳税额”,都不是当年的税前扣除额。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工资薪金支出”的正确填列方法是,填写“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当年的年度累计数;“实际金额”稍微复杂一点。它是根据当年借方累计数,加上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纳税年度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同样,当年支付但上一年税前扣除的金额也要扣除。
回到员工食堂工资的填列问题,《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栏“工资薪金支出”的“账户金额”包括员工食堂的工资计提(累计贷方发生额),“实际发生额”也包括员工食堂的实际工资发生额。如果应计金额与发生金额一致,则不会影响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影响工资薪金的“税额”,以及下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定额扣除计算基数。
至于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会计在计提时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直接进入纳税年度损益。因此,在填写“职工福利费”时也必须包括在内,与其他福利费合计以14为限。
综上,《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工资”和“福利费”需要在内部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结算时填写。借:管理费等科目,判断完毕。
贷:应付工资-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将食堂经费补助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之一。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手者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也将自办职工食堂补贴或职工食堂统一午餐供应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没有统一用餐的每月午餐补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另外,如果是和其他餐厅合作,给员工提供午餐。那么企业支付给合作餐厅的财政补贴,本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收入。
扩展信息:
根据《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收取款项时,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该员工午餐费的税务处理如下:
对于职工食堂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一个固定的数量范围。在实践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
二是符合规定的补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在福利费中列支,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参考:百度百科-员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