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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获得股份会计分录

2023-03-11 14:03:15深圳会计培训

投资者以其股权作为出资,会计人员应如何处理?以下是边肖为您整理的股权出资的会计处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介: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股份作为出资向中国境内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将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股权投资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差异分别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和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进行。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中国境内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将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股权投资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差异分别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和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进行。

一、公允价值股权出资

在非企业合并模式下,股权投资的本质是以对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另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确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说,在被投资股权或被转换股权的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将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转换股权的成本,将被转换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者应当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股权出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本案股权出资和投资者作为企业合并对价投入的股权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投资方将股权出资的‘公允价值’与投资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持有E 30公司股权,账面价值23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损益调整为3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A公司将其在E公司30的股权作价250万元,与B公司以现金出资750万元成立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25的股权,B公司持有75的股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50

贷款: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

E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

投资收益20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E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50

现金750

贷款:实收资本1000元。

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A公司在会计上实现了股权转让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上股权转让收入与税务上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税务调整。主要是由于会计上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已确认为投资损益,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务处理上未确认投资损益,未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导致股权转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规定存在差异。同时,根据(国[2004]390号)的规定,一般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得确认为股利收益。A公司结转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从上述会计处理中转出明细科目“损益调整”30万元,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相关资产的隐含增值或损失在税务上已经确认的,可以按照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在上述例子中,投资者A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和投资者C对E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在计税基础上是一致的。

二。按账面价值的股权出资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原则上不应导致所涉及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基础发生变化。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以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所缴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时,投资者因企业合并的股权出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企业合并模式下的股权出资行为不符合股权交换商业实质条件的,或者股权出资或股权交换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者应当将股权出资的账面价值和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股权交换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上述情况涉及的会计处理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损益。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除合并业务参与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外,企业以经营活动中取得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照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和销售公允价值的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确定资产转让损益。股权出资属于文件规定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即使经税务机关核实,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仍可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价值确定

此外,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71条规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会计上的计税基础不同,企业需要进行登记备查,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这也会导致纳税调整的差异。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账面余额为2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持股比例为10。A公司以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作为出资向C公司投资。C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为3。不考虑相关税费。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公司A

借: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30万元(1,000 * 3)。

借款: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25万元。

贷款:投资收益5万元。

2.B公司

借:甲公司实收资本10万元(100 * 10)。

贷款:丙公司实收资本10万元。

3.C公司

借: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30万元(1,000 * 3)。

贷款:A公司实收资本30万元。

另外,仍执行原会计准则(制度)(原)的相关企业与上述会计处理不同,此处不再介绍。

借: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

贷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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