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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抗疫款会计分录

2023-03-12 10:30:13深圳会计培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及相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现将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者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受函办理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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