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援引《新交法》的话说,宝马车主对行人免于支付账单的决定感到“惊讶”。
本报讯(记者黄见习记者)落锤案一审宣判。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不负责任车主索赔2万元修理费的诉讼。
法院判决引用了《新交法》三者险中“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规定,即行人没有主观故意,即使负交通事故全责,也不需要赔偿。
得知判决结果后,原告北京成伟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感到惊讶。“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事故责任不在我们,行人应负全责。我们对法院驳回我们要求行人支付修理费的审判结果感到惊讶。”
根据法院判决,机动车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
法院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无论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强调了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高度危险操作方的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上述规定,程伟明公司作为机动车一方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损失也应纳入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故其要求刘银锁赔偿车辆修理费的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