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合伙人的工作需要在其工作过程中进行综合处理,在处理时也需要根据各种规定进行处理。今天边肖主要整理关于为员工提供住宿账务处理的实用知识,大家一起学习吧!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发〔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福利已实行货币化的,每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区分住房是否已货币化,是否记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与发现费或发票无关。根据会计准则,所有支付给雇员和为雇员支付的费用都应包括在“应付雇员薪金”中。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计入成本或损益时不考虑进项税)。公司租赁住房供职工免费使用属于非货币性职工福利,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核算。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
生产成本
生产费用
销售成本
在建工程
贷款:员工工资-非货币性福利费。
付款时,凭房东收到的租金收据和发票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员工工资-非货币性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信用:库存现金等。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租赁的不动产专门用于职工福利,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
生产成本
生产费用
销售成本
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属于职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都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由于文章篇幅有限,边肖今天整理了关于为员工提供住宿账务处理的实用知识点。会计小伙伴如果想在工作过程中更全面的掌握实务待遇,欢迎扫描右上方二维码,咨询关注我们,获取更多实务待遇的资料包,继续在会计行业更全面的学习和处理实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