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预缴方式,由从业单位代扣代缴。那么单位提取个人所得税的账目怎么处理呢?
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支付工资所得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义务附在职工取得工资时,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税款。实践中,企业一般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时代进行扣税,并在次月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从理论上讲,与工资个税相关的期间可以分为工资拥有期、工资支付期、纳税拥有期和纳税申报期。
工资期,即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提工资的日期。工资计提时,按照员工所属部门计入相关成本项目:
借款:生产成本/制造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研发费用。d支出/在建工程等。
贷款:应付员工工资33,354。
——社保(公司部分)
——企业年金(公司部分)
工资发放期是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的月份。实践中,企业一般在次月支付上月工资,但也存在部分企业当月支付当月工资,或者一次性支付几个月工资的情况(如建筑企业)。
根据税法规定,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为纳税期,纳税期次月的征收期为该期税款对应的纳税申报期。
企业在计算应扣缴的税款时,需要以税前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请注意,它不是根据应付给雇员的应计工资计算的。企业依法承担的社保部分和年金部分(企业责任)虽然包含在职工应付工资中,但并不是职工实际应付的工资(不含税、个人社保部分、个人职业年金和其他依法支付的工资),应付工资属于职工工资。
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支付工资时计提:
借:应付职工薪酬33,35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障(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企业年金(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企业年金(如果企业存在)时,企业代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年金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如果企业先预扣后支付,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和年金并没有规定工资必须实际发放后才能发放。
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