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的会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登记“委托加工备查”科目中相应的材料明细账的金额。
2.为制造加工产品而领用来料和其他材料时,领用来料的处理同上,领用其他材料时借记生产成本、原材料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5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证明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进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进料加工发生的运保费佣金应冲减进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冲减其他出口销售收入。
A.如果进口的材料和零件没有按合同定价,只有会计工作者支付费用,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方:应收外汇账款(劳务支付部分)
贷款: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B.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进口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则应核算进口原辅材料和劳务出资的支付,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部分劳务报酬)和应付外汇账款(合同规定进口价格,汇率为原价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材料及加工费)
c、外商投资企业收回再出口销售加工与A或B一致,但只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为进口料件未定价和已定价两种情况。
A.没有定价。发送处理时,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入:调拨物料-加工厂名称-来料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款:国外物资-国外客户名称-物资名称(只统计数量)
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材料-国外客户名称-加工产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款:调拨物料-加工厂名称-来料名称(占规定的原材料消耗数量)
B.定价。发出加工时,根据业务或储运部门出具的加盖加工印章的出库单,按原材料数量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款:原材料-国外客户名称-供应材料名称。
加工厂交付成品时,根据合同价格、消耗的原材料和规定的加工费,并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出具的加盖加工章的收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加工品名称。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消耗的原材料成本)
应付账款-加工厂(加工费,如按入库当日汇率计算的外币)
D.转出来料加工所消耗的国内进项税。原则上按销售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分配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当处理和导出提要时:
借:应收外汇-应付劳务外汇-国外客户
贷款:其他销售收入-原材料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