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三种方式:买卖、交换和赠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后,第36条略有发展,将转让方式界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具体包括:1。买卖作为最广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以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对价。因为“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形式,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下面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其实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所以“转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当“转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时,它包括一切以变更权利主体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当“转让”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时,它与买卖有着相同的含义。2.还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买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溢价的支付是平等进行的,而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时,先支付溢价,清偿的债务视为已支付的溢价。3.交换如果以交换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款,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财产权益。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以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财产权利。4.股票定价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类似于买卖和交换。类似于买卖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用来定价的,价格就像买卖的价格;类似于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用来入股的,得到的股份就像其他财产或者特定的财产权利一样。5.合建在房地产开发中,合建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属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以合作建房为目的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为股权;如果没有成立独立法人,但加了名字,甚至不加名字,在共建合同中只分配了合作各方的产权,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就是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因合建进行产权分配后,原土地使用者虽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和房屋占用面积、公共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再拥有原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一种特殊的交换形式,即土地使用者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6.赠与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没有直接对价,不需要支付价款或者提供产权作为相应条件。但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附加其他条件。例如,当土地使用者将土地授予学校时,土地用途可能仅限于教育目的。7.继承当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时,土地使用者的死亡将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该主体在合并或分立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存在直接对价,但可能存在间接对价。例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中,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财产,同时也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通过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来体现。官方电话官网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