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以自行开具收购票据,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手中收购的,必须向销售者索要收购票据。购买农产品的票证,只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发行;设区的市能否跨市区发行和使用票证,由当地国家税务局确定。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