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是土地出让的直接成本。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2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其他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费用。因此,企业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拍卖土地佣金和土地服务交易费属于购买土地的成本,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但在土地增值税抵扣方面,2011年网站上的回复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不应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但可以从管理费中扣除。从总局网上的回复来看,土地拍卖佣金既不是土地价款,也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费用,因此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取得的土地价款在税前扣除。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允许扣除一级市场拍卖土地支付的佣金。以南宁市为例,《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地税公告〔2016〕3号)第四条规定:“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为出让土地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在具体操作中,土地拍卖佣金是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要结合地方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