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的遣散费怎么处理?学会这三个词条就够了!
因裁员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职工工资-福利费”计提。“管理费用”包含在分配中。
1.计提时会计分录:借记: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要与福利费混淆)
2.实际支付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付款-辞退福利
贷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离职补偿标准1。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
3、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离职补偿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离职补偿金金额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职补偿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常见: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组成部分。
很明显,离职员工在企业中已经不再是“被雇佣或被雇佣”了,所以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是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将遣散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具体来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支出不得填写“A105050员工工资调整表”。同样,“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一行“职工薪酬”一栏也不允许填写。如果你填了表,税务部门会让你再减一次。常见二:企业存在员工离职的可能性,从而提前计提“离职补偿金”并计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总税函〔2015〕299号指出,企业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提取职工离职补偿金,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预提费用”的本年发生额。职工离开企业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金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税款的发生时间从实际支付时算起,未支付的“遣散费”不得扣除。正确的填写方法: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栏。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遣散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所以很多企业认为企业实际支付的任何职工遣散费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遵循谨慎性原则,我建议,如果企业支付的职工离职补偿金没有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确认的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实际核算处理,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标的,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财务人员在填写《决算申报表》时,可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一栏填写企业实际支付的“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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